(2017)宁04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占川、马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苏占川,马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占川,男,回族,生于1968年02月18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志兰,女,回族,生于1970年07月13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占川、马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固原创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受理费259元,执行费2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占川、马志兰外出无法找到,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龙审判员 毛建军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审判员 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