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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滁州瑞晨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瑞晨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滁州瑞晨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福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苏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皖1122民初1720号判决,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瑞晨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7800元。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执行款68547.50元,包括执行案款67800.00元,诉讼费747.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2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本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锦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