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金永菊与沐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菊,沐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257号申请人金永菊,女,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执行人沐勤荣,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申请执行人金永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42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25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沐勤荣给付金永菊借款27425.23元,诉讼费300元,缴纳执行申请费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沐勤荣在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新城国际小区购买×栋×单元××号套房一间,建筑面积为123.58平方米,该房产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因本院(2016)云0425执137号案件与(2017)云0425执128号案件三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工资卡交付范文鹏,自2017年5月份起有范文鹏将工资卡中支付2000元给沐杉作为抚养费,支付1500元给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剩余款项由范文鹏支取后作为范文鹏的执行款,现三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号吉利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云F×××号吉利轿车一辆,该两车辆因购置时间长,无执行变现价值,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处置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沐勤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