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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与安徽赶街农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安徽赶街农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478号原告: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经营者:杨春芳,女,个体户,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安徽赶街农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灵,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与被告安徽赶街农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阳县蓉城镇春芳商店负担。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玉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