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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方志生与朱伍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生,朱伍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湘012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方志生,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朱伍中,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21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朱伍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方志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2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朱伍中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伍中银行存款112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