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俏与被执行人华国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俏,华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王俏,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家属院1单元2号楼302室。被执行人:华国雄,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祥村美丽的院子1单元A座1706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俏与被执行人华国雄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民初21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