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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与顾某某、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顾某某,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6民初185号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一马路北段区政府斜对过。负责人:姜文明,该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鹏睿,该行副主任。被告:顾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与被告顾某某、被告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836.20元,减半收取计4418.10元,由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山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王丽波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冯秀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占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