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平安与杨子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安,杨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安,男,汉族,1956年4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子荣,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平安与杨子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国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