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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庆钊与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钊,王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611号原告:李庆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王辉,男,1971年1月3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钊与被告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王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钊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依法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