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庆钊与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钊,王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611号原告:李庆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王辉,男,1971年1月3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钊与被告王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王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钊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依法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