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侯新德与闫北雁、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德,闫北雁,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746号原告:侯新德。被告:闫北雁。被告:王振。原告侯新德与被告闫北雁、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侯新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闫北雁偿还22000元;2、判令被告王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13日,被告闫北雁以其子王振结婚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闫北雁到庭应诉,在原告未提供户籍证明等能够佐证闫北雁身份的情况下,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原告本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在补充、完善被告身份信息后,原告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新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