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磊、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宏磊,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黑1123民初616号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逊克县奇克镇。被告:陈宏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地辽克农垦。被告:李伟,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地望奎县。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35113.70元,本息合计285113.7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伟、陈宏磊的地址查明,被告李伟并不在该地居住,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准确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且原告亦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7元退回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红霞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胡永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仲光楠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