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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青岛世纪英华酒业有限公司与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陈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世纪英华酒业有限公司,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陈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世纪英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A座1101户。法定代表人:王笃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住所地:三亚市商品街党校政府公寓***号铺面。经营者:林碧容,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被执行人:陈政华,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申请执行人青岛世纪英华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陈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琼0271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5000元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完毕。由于被执行人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陈政华未按生效调解书内容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6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本院督促下,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执行标的额36500元范围内扣减过期啤酒款1750元,被执行人在支付34750元货款后,本案执行和解结案。经查,被执行人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陈政华分三次向本院当事人账户累计汇入34750元执行案款。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系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三亚果兴酒业贸易商行、陈政华分三次累计汇入的34750元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青岛世纪英华酒业有限公司;二、本院(2017)琼0271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