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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9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应保与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保,王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9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应保,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伟,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保与被执行人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与被执行人王俊伟同名同姓的案外人王俊伟所有的137470元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解除对该账户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俊伟所有的13747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一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