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湛光明与李洪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57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光明,李洪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民初2570号原告:湛光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华亭县人,住甘肃省华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蔚霆,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洪,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湛光明与被告李洪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光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蔚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湛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8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巫德玲的债务为被告李洪与巫德玲夫妻共同债务,并由李洪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审理了原告湛光明与巫德玲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巫德玲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光明煤款5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款项时止,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00元,由巫德玲负担。本案被告李洪与巫德玲于200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与巫德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本案被告李洪与巫德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洪应对该债务承担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湛光明经营煤场,案外人甘宇2013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煤炭,共拖欠原告货款690000元,巫德玲因生意往来尚欠甘宇款项,甘宇于2015年1月8日将欠湛光明的540000元煤炭款债务转移给了巫德玲,双方均同意,巫德玲向原告出具了540000元欠条一张,后因巫德玲未按期向原告湛光明给付款项,原告湛光明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川1028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巫德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光明煤款5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款项时止,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00元,由巫德玲负担。本案被告李洪与巫德玲于2006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湛光明与巫德玲债务转移合同发生在2015年1月,原告认为该债务关系发生在被告李洪与巫德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洪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人口信息登记表、结婚登记表、欠条复印件和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洪与巫德玲系夫妻关系。原告湛光明与巫德玲的债务转移于2015年1月3日形成,巫德玲承担了甘宇所欠原告湛光明的债务540000元,且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洪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现原告湛光明要求被告李洪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1028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巫德玲给付原告湛光明煤款54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对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巫德玲给付原告湛光明煤款54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李洪承担。原告湛光明已垫付,被告李洪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