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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卫东,王明星,李振强,李振厂,宋广智,王维波,王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98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红卫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明星,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红卫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振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官屋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振厂,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官屋村村民。被执行人宋广智,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村民。被执行人王维波,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红卫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卫忠,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红卫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卫东、王明星、李振强、李振厂、宋广智、王维波、王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390000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卫东、王明星名下房产各一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小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