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陈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刘某1,陈某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工。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袁瑞波,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务工。2005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诸城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没收赌资二百元。2016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1,务工。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2,务工。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某1、陈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某1、陈某2及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袁瑞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与××市场总经理王某1口头协议,由被告人杨某管理市场,目的在于更好的服务业户,并由被告人杨某代收香蕉库房1号至9号的租赁费用,香蕉库房租赁费为每年6万,不得多收。2016年9月16日至案发,被告人杨某为控制香蕉业户按照其规定的方式经营,以香蕉库市场是其本人承包、不多交费用不让干及堵住门头等方式,强迫香蕉业户多交纳租金,其中1号香蕉库交纳租金10万元,2号香蕉库交纳租金9万元,5号香蕉库在房租未到期的情况下交纳租金2万元,6号香蕉库交纳租金8万元,7号香蕉库交纳租金8万元。2、被告人杨某欲在刘某2经营的水果批发门头销售香蕉,因刘某2不同意,2016年9月22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杨某带领陈某等人在刘某2门头处烧纸、放鞭,并进行言语恐吓;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与刘某1在刘某2门头前持刀剑对其进行恐吓。另查明,被告人刘某1、陈某2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和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审理期间,新天地龙城市场为被害人郑某、余某、王某2、韩某减免2017年租赁费50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及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1、李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郑某、余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刘某1、陈某2目无国法,辱骂、持凶器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恶劣,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刘某1、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陈某2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新天地龙城市场为被害人减免部分租赁费,挽回部分损失,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三、被告人刘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责令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郑某、余某、王某2、韩某的损失共计110000元予以退赔。刘某1、陈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静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人民陪审员 祝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