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林西县大冷山林场与林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大冷山林场,林西县人民政府,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4行初25号原告林西县大冷山林场。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汤某,林西县大冷山林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付某,县长。委托代理人韩某,林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翟某,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西县大冷山林场诉被告林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翟某林权登记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西县大冷山林场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计85.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张华审判员谷文玲人民陪审员张子君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冬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