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尕藏与李汝密、陈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藏,李汝密,陈生,同仁县多哇镇尖德村委会,同仁县多哇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262号原告:尕藏,男,藏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同仁县。被告:李汝密,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梁县。被告:陈生,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自治县,被告:同仁县多哇镇尖德村委会,住址:同仁县多哇镇。法定代表人:高代,村委会主任。被告:同仁县多哇镇人民政府,住址:同仁县多哇镇。法定代表人:多杰,多哇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尕藏诉被告李汝密、陈生、同仁县多哇镇尖德村委会、同仁县多哇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尕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尕藏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尕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尕藏负担。审判员 郭振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旦正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