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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与韩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韩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建华,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与韩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建华未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韩建华搬出占用的红旗街川口桃园矿兰公房24排14号房屋。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并依法向韩建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搬出占用的红旗街川口桃园矿兰公房24排14号房屋,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韩建华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韩建华于2017年11月25日搬出占用的红旗街川口桃园矿兰公房24排14号房屋。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