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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那仁朝格图申请乌兰宝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仁朝格图,乌兰宝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那仁朝格图,男,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乌兰宝力德,男,蒙古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教师。本院在执行那仁朝格图申请执行乌兰宝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6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4)乌法执字第306号案子上乌兰宝力德的工资扣完了再将工资扣在此案子上的欠款,直至付清为止。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内0626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