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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政、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政,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异53号案外人李伟,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武政,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宣公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279967-6。负责人石志全,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组织机构代码:10519510-7。法定代表人孙福兴,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武政申请执行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伟于2017年10月16日对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伟称,2014年3月28日,我与被执行人顺达张家口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我购买顺达张家口分公司开发的坐落在张宣公路××号盛景××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29.96平方米,每平米4735元,总价629251元,首付20万元。因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不能交付我购买的房屋,我已经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尚未结果。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中止对盛景××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2月20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开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政借款本金176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顺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7)冀0791执2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大街××盛景××小区××楼××单元××、××号房屋。另查明,案外人李伟与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签订盛景××认购书,签订认购书时交付定金1万元,购买坐落在张家口盛景××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29.96平方米,每平方米4735元,于2013年8月22日交首付20万元。案外人李伟以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不能交付所购房屋为由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尚未结果。本院认为,案外人李伟认购,顺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开发的坐落在张家口盛景××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产权尚未明确,我院依据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裁定查封该套诉争房屋,待产权明确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套房屋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盛景××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执行程序。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忠文审判员  杨宇一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