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谭叔岩与曹普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叔岩,曹普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847号原告:谭叔岩,现住洮南市。被告:曹普祥,现住洮南市,其他不详。原告谭叔岩与被告曹普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谭叔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普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叔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曹普祥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支付完毕止,按月利1.5分计算)。事实和理由:曹普祥经商因资金不足,于2006年1月13日经他人介绍在谭叔岩处借款10000.00元,当时曹普祥同意给月息2分,出据欠据时写月息1.5分。此款经谭淑岩多次索要,曹普祥未能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曹普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谭叔岩向法庭提供了曹普祥于2006年1月13日出具的欠据一枚,证明欠款的时间、数额及利息的约定。因曹普祥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1月13日曹普祥在谭叔岩处借款10000.00元,并为谭叔岩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1.5分。此款经谭淑岩多次索要,曹普祥未能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普祥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曹普祥在谭叔岩处借款,并为其出具欠据,理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曹普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谭叔岩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止,按月利1.5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0元,减半收取285.00元由曹普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