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9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司法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理。本案已执行标的13401.99元,尚有案款179598.01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7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