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与朱红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朱红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282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号。经营者:王维。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飞,男,土家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诉被告朱红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1.5元,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中邮华庭酒店承担。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