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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786号原告: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镇经济开发区B区A栋2楼。法定代表人:陈家强。被告:王健,男,苗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6元,依法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贵州省蒂优美橱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奉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