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祀传与胶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传,胶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233号原告高祀传,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世明,局长。原告高祀传与被告胶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高祀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祀传于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祀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梁 岩书 记 员 韩光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