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海安申请保全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安,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32号申请人:李海安,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主要营业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法定代表人:谭冰林,该公司总经理。李海安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3万元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635373900315652797)。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海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3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海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定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重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