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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玉花、李康龄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花,李康龄,李康宁,李钧,石美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782号原告:马玉花,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李康龄,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李康宁,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李钧,男,193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石美花,女,193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13号。编号:51605172。负责人:柳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庚戌,该院胸外科主任。马玉花、李康龄、李康宁、李钧、石美花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以下简称二五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马玉花、李康龄、李康宁、李钧、石美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玉花、李康龄、李康宁、李钧、石美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由马玉花、李康龄、李康宁、李钧、石美花共同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宇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