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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凤荣寻衅滋事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9刑申11号朱凤荣: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4刑初5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黑09刑终22号刑事裁定,以你为维权讨说法、无犯罪动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你多次聚众拦截吉伟煤焦有限公司车辆,造成公共道路无法正常通行,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秩序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中已列举了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