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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05号之二原告: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3元,减半收取1217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171.5元,由原告衡阳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周 帆人民陪审员  聂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