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40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毛六则,农民。因殴打他人、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1月31日、2012年8月31日分别被交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2日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晋11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工具两组渔民新村捕鱼机,一个蓝色POS刷卡机,一个上部为灰色下部为蓝色的POS刷卡机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赌资419200元依法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缴。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尉苑审判员 张少军审判员 曹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