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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蓝华忠、叶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华忠,叶峰,蓝华忠与申请人,叶峰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358号申请人:蓝华忠,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叶峰,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蓝华忠与申请人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经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叶峰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蓝华忠借款本金61800元及该款从2017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展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