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萍与四平市日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四平市日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王萍,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平市日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滦玉香,四平市日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日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2017)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主张权利。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送法限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四劳人仲(2017)50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萍557847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2017)5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