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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南祚与吉林市昌邑区华隆日杂批发部、博山源泉钰源玻璃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祚,吉林市昌邑区华隆日杂批发部,博山源泉钰源玻璃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322号原告张南祚,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华隆日杂批发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经营者杨秀华,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博山源泉钰源玻璃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营者王贵志,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原告张南祚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华隆日杂批发部、博山源泉钰源玻璃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被告博山源泉钰源玻璃厂不服本院判决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吉02民终451号民事裁定,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重新受理后,因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华隆日杂批发部已经注销,原告张南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变更主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南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8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艺凡—46—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