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特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宝英与张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特608号申请人何宝英,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何宝英申请宣告张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玲,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何宝英述称,被申请人张玲出生时大脑缺氧,4岁确诊为婴儿痉挛症、智力低下,目前无意识、语言表达有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何宝英依法申请宣告张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张玲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京安精鉴[2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玲临床诊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智力障碍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缺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敖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