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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明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明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373号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9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6750171856。法定代表人:陈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明峰,男,1984年05月0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人,住田阳县。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履约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忠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