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明铃与王竹松、司雅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司雅茹,王竹松,李明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67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司雅茹,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永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竹松,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明铃,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司雅茹因与被申请人王竹松、李明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终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司雅茹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司雅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雅茹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邹小戈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