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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桃之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桃之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395号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八沙村八沙工业区自编西2之1号A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67909178A。法定代表人:罗强。委托代理人:王晓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桃之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毛成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65F99C。法定代表人:袁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桃之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海力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