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尹娜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娜,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尹娜,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8311300023,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百合花园14号楼1单元141室。被执行人:高峰,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8505034110,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绿苑小区18号楼2单元203室。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尹娜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峰在伊金霍洛旗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峰在伊金霍洛旗工资发放中心工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