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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金刚与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刚,曾鹏飞,魏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石金刚,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曾鹏飞,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魏新秀,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金刚与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5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石金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3000元。2017年10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曾鹏飞、魏新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蒋 梅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炳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