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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建彪、杨会宣等与吕增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彪,杨会宣,吕增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1914号原告:卢建彪,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杨会宣,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吕增好,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卢建彪。杨会宣与被告吕增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建彪、杨会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以自家所有的北房7间抵押,当场书写借条一张。后因有事急需用钱,经多次催要未果。吕增好承认卢建彪、杨会宣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增好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建彪、杨会宣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6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吕增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