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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永澄与谢春光、陈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澄,谢春光,陈智红,谢呈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4834号原告:刘永澄,男,194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坚,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妙龄,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春光,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智红,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谢呈铭,女,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刘永澄与被告谢春光、陈智红、谢呈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永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澄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2元,减半收取计8601元,由刘永澄负担。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李东光人民陪审员  吴蔚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