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俊与被申请人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300号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俊与被申请人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张科、朱国芳、郭燕按份共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大街X栋X单元附X号(产权证号:自房权证2016字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附:(2017)川0302民初2794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