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441号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南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66720780-0。法定代表人:成莹,经理。被告:张蒙,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