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文平与李延敏、王虎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平,李延敏,王虎山,蔡小景,郑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平,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延敏,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王虎山,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小景,女,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国彦,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张文平与李延敏、王虎山、蔡小景、郑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延敏、王虎山、蔡小景、郑国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延敏、王虎山、蔡小景、郑国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延敏、王虎山、蔡小景、郑国彦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炜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