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红菊与被执行人徐志斌、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菊,徐志斌,易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肖红菊,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徐志斌,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易容,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红菊与被执行人徐志斌、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博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