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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安吉与石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吉,石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3177号申请人:王安吉,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石志伟,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王安吉与被申请人石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安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志伟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号的存款20,800.00元,并以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额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安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志伟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800.00元,账户为×××,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王安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800.00元,账户为×××,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丁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