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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29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何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29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彬,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该分行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何伟,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执行人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伟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68574元,支付手续费12984.48元,共计人民币81558.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和申请执行费1123.38元由被执行人何伟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何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查焱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