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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智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596号原告:张智勇,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西端。主要负责人:何应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职员。原告张智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智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张智勇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