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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喜福、陈冬霞与余和平、陈银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喜福,陈冬霞,余和平,陈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龙喜福,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冬霞,系龙喜福妻子,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余和平,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银花,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余和平、陈银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余和平名下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青砖湖社区定惠院13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政字第××号)产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龙喜福、陈冬霞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小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02执874号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龙喜福、陈冬霞与被执行人余和平、陈银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17)鄂11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余和平名下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青砖湖社区定惠院13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黄政字第××号)产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龙喜福、陈冬霞名下。附:(2017)鄂1102执87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